怎样理解他人已登记不动产是否可以适用取得时效
1、取得时效的主要功能是用“事实胜于权利”来界定财产归属,从而稳定经济秩序;而不动产登记制度仅能解释是为了保护信赖登记的第三人,并不影响真正权利人之归属。找律师网解释并且时效制度并不违反保护第三人的原则,把取得时效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看成是“水火不相容”的两者是不妥当的。
2、在社会生活中,客观上存在着事实与权利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已登记的不动产适用取得时效。在已登记的不动产中,事实与权利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登记簿所记载的为权利人,而占有人为非权利人;第二种,登记簿所记载的无权利人,占有人为真实权利人;第三种,登记簿所记载为无权利人,占有人亦为无权利人,且两人非为同一人。对第一种情况,已登记的权利人因某种原因(如失踪、出国)或根本漠视而长期不行使其权利,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此时,法律猫指若不允许勤勉的占有人通过时效取得该不动产的权利,则极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
3、鉴于此,瑞罴戗恝苎士民法典第662条就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土地原所有人不明,或在三十年取得时效开始时,原所有人已经死亡或帆滟缨虞宣告失踪,现占有人同样取得所有权。对第二种情况,登记机关由于某种原因登记错误,从而使真实权利人利益遭受到威胁。若此时不允许真实权利人通过时效取得该不动产的权利,而一味强调登记的公信力,则会极大损害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与法律的保护权利人的宗旨不符。最后一种情形,在不考虑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由于登记所记载的无权利人无法占有该不动产,无法满足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占有人必须对不动产进行占有的要件,所以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而无权的占有人则可以通过一定期间和平、公然、自主占有该不动产后请求登记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阅读量:37
阅读量:41
阅读量:77
阅读量:41
阅读量: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