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买卖后未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1、案例:2013年10月4日,被告甲与原告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某将其所有的汽车一辆卖给乙某。在乙喋笊脎脶某付款后,甲某即将车交付给乙某,但未办理汽车过户登记。后2013年11月19日,乙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乙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乙某对不足部分拒不赔偿,称驾驶的车为甲某所有,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2、结论:应当由乙来承担赔偿责任,甲无责任。
3、解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车辆在依法交付后,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对权利转移不发生影响。本案中乙某实际已经成为涉事车辆的管理者,理应对因其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负责。
4、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将车辆转让给乙某并交付,因此不能以此作为认定甲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依据。本案中甲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阅读量:43
阅读量:49
阅读量:96
阅读量:42
阅读量: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