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项目如何监管

2025-04-11 13:4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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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

1、安全生产管理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后续的《安全生产法》条款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事故的处置与责任追究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一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也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重要目的之一。

2、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所涉责任主体均应在《安全生产法》要求范围,均必须遵循《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这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是一致的;“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重点在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格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新模式。

4、责任主体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见《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安全生产法》中首次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这些均是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5、责任主体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见《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这里所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是所有包括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他们均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

6、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见《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这是《安全生产法》对有关地方政府提出的新要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将越来越会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和严格的监督管理。

7、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见《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将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8、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有关责任主体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9、协会安全管理服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这是《安全生产法》提出的新要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可依靠协会组织帮助搞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10、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管理。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同样,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还会涉及到相关的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的服务,但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必须牢记“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1、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实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熟悉和掌握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内容。

12、先进技术推广。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将会出现很多的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的推广有利于提高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水平。

13、安全生产奖励。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也应提出有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的要求,对于在这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与内容

1、基本条件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企业是否安全生产条件是衡量能否保障安全生产管理重要依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理应也应关注安全生产条件。

2、第一责任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见《安全生产法》第十豁焘嫣膂八条):(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安全生产法》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的法定职责,其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新增加职责条款。在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未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因此也应履行这七项法定职责。尤其是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高度关注和严格监督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履行七项法定职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扎实地开展。

3、责任监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这是《安全生产法》新增加保障条款,它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人员、范围、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制等要求,是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和执行准则。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加强责任制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

4、安全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这是《安全生产法》新增条款。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强调安全资金投入,应当把安全资金投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监督管理。

5、安全人员配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必须重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但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不要配备,所有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所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按规定都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安全人员职隹逝踉奸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本条是新增加条款,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共计七项。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和认真履行的职责。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一方面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法定的七项职责,另一方面也不要随意增加其职责,特别是将其他人员管理职责强加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反而不利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7、安全人员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踣蛟砻遐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本条为新增加条款,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权利维护的要求。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往往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其职责受到指责、刁难的事时有发生应当引起关注。

8、安全考核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虞邢绰镶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从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很有必要,均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但是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生产法》新修改了考核要求,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回避了“考核合格后”的要求,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在任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不先参加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可先任用。但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再参加培训和考核,而是把上岗培训与考核的主动权和责任交给生产经营单位(可详见后续的条款),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事后监督和过程管理。

9、安全教育培训。生污僻莆姆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本次《安全生产法》新增加了很多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在从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时应当高度重视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如果不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详见《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章节内容)。

10、“四新”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涉及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等“四新”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四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很有必要,如果不重视“四新”安全教育培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详见《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章节内容)。

11、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茹霭庖褙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均是从事危大工程人员,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至关重要。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做了重大的修改,这是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时必须关注的。一是将原“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即删除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改为“取得相应资格”,这就预示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将发生变化,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目前人力资源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共计140类,其中准入类计41项,水平评价类99项,而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技能人员准入仅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和焊工2类,也就是说除消防设施操作员和焊工由国家颁发准入证书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或是水平类或其它形式的证书,但并意味着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不需要培训和考核了,而是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较多,各种专业培训的内容、时间、要求各不相同,且特种作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最终要由生产经营单位来承担。因此,企业应认真履行自主培训的职责,加强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这一条是明确的。

12、警示标志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警示标志管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这条规定实施。

13、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也是落实本法第四条中提出的“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求。本条规定没有具体指出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各个环节上有多个责任主体,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涉及到较多的责任主体,因此必须理清和规范各个责任主体的相关职责。

14、特种设备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的规定,虽有改动未涉及到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管理,但可依据该条款可做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管理相应的规定,但规定应有上位法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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