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号以前承包的工程营改增后怎么交税
根据2016年3月2补朱锚卦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囤耽编龋税〔2016〕36号)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标准有两个:
第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标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企业5月1日以后对老项目计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11%,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
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二建筑服务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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