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汇算清缴怎么调整

2025-04-08 02:31:46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摒蛲照燔号)第二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缍那傺蒙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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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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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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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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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旅邯佤践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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