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瞿牾截拿族共同繁荣发展
新中国把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并确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时,在新疆聚居生活的主要有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塔吉克、满、乌孜别克、俄罗斯、达斡尔和塔塔尔等民族,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居多。
以上各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各民族之间存在密切而广泛的联系,这是新疆多民族共同聚居历史的延续。
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保障了新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新疆经济发展,促进新疆社会进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扩展资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
当今世界,在以多民族国家为主体的格局中,各民族的权利问题仍是普遍存在的难题,也是世界各国政治文化中最重要的关切之一。纵观世界各国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主要有三种方式:民族自决权、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应有之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并通过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和帮助力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历史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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