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如何执行和担保

2025-04-05 11:04:32

1、 1、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应当注意方式和方法。《证据规则》第24条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当然,如果只有控制财产的流转才能取得证据,采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是完全应当的。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保全的对象如产品,只需查扣几件即能保全证据的,就不应当全部查封;能就地查封的,就不需采取扣押措施;有设计、生产图纸的,可以不查封机械设备;能够以笔录、照片反映相关技术特征的,也可以不查封、扣押机械设备。

2、 2、正确区分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保全风险和减少仇荸驼惦双方当事人的损失,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申请人随意甚至恶意利用《民诉法》对证据保全规定不完善的漏洞,如“对某些价苒锃巳伢值巨大的固定资产不做财产保全,而只做证据保全,不但无须提供担保,而且会将对方置于被动地位——使双方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自此即处于不平等状态,并从而引起诉讼中的一系列问题”。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规定:“法官应限于选择足以解决争议的措施,并且应尽量采用最简便,最少耗费的措。”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能够保存证据的证明力,足以解决争议,不能由于采保全措施反而产生了新的争议。

3、 3、如果申请人为了其他目的,如判决后执行的目的或者及时制止侵权行继续发生、扩大的目的而请求法院采取必要法律措施的,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目的和法律的规定另行采取措施,而不应当将所有措施都合并到证据保全中来。 为了保证判决后执行的,可以在证据保全的同时进行财产保全;如为了制止侵行为继续进行的,可以在证据保全的同时采取禁令措施。总之,法院的每个行为,都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充分根据,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4、 4、知识产权诉讼中,有许多证据往往与产品(财产)是直接联系、密不可分的,所以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往往带有相当的特殊性,即保全了证据必然也保全了财产。 《民诉法》对证据保全没有制定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证据规》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的担保。”结合以上对保全方法适当性的阐述,应当认为,如果能够以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保全证据,对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不产生影响的保全措施,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只有在涉及对方当事人重大财产事项的证据保全时,才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5、 5、对重大财产的认定,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某项财产价值较大,但数单一,例如一套不可分割的大型机器设备,具有特定物的属性,当只有对该特物进行查封才足以保全证据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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