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的住所证明和寄宿证明怎么办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后,再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最后蕉浔恨缝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签发。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条(居住证制作签发)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后台比对完成核定。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申领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公安制证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签发。
扩展资料: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已办理的《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办证收费)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因个人原因重新申领或者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第十七条(过渡条款)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办,持证人可以在有效期内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