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该如何处理

2025-07-06 06:34:22

1、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分割方法: 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原则上应当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故婚姻法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创作方所有。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考虑到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整体投入换取的个人权利,其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收益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

2、分割办法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  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可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对于著作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其次,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污僻莆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在离婚时尚未实现的吲溘活口经济利益如何处理的问题,私人律师认为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一项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赋予对方期待权。具体而言,一是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权利人作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是暂时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另一方的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这条的把握上,需灵活掌握,在判决离婚时已经完成的知识产品而在判决离婚后获得知识产权的,也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须依法申请,并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认,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权利人的所有权是依生产这一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的,该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取得,因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其诉效为两年,从知识产权获得批准之次日起计算。  对于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怎么处理的问题,私人律师认为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第一,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在婚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此情况,视为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财产性质。第二,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婚前的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婚后投入市场。对此情况,通常也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对方为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可以将此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而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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