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完善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人权保障
1、 一、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人权保障的现状法谚有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这也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最好的注解。 债权人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如果其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自动履行后,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义务来使自己做出的生效判决得到实现,这对于提升法院自身的公信力,避免生效判决成一纸空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法院为了尽快实现法律文书上的权利,往往在追求权利实现的同时,侵害到债权人的权益。也就是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损害到被执行人的权益,损害其人权。 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对于如何完善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人权保障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程序法层面上讲,二是从实体法程序上讲。下面予以分别讨论: (一)从实体性角度看人权保障的现状 从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来看,目前来说还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情况。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具体来说有: 一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法院并没有明确的执行财产豁免范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该保留债务人最低的生活费用。但对于最低生活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为各个地区生活水平的标准不同,其最低生活费用的水平也会不同。 同时法律并没有对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做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就造成了在强制执行时尺度往往过大,侵害到被执行人的人权。 二是,对被执行人住宅权的人权保护力度不够。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这其中当然包括了住宅权,并授权执行机关可以查封住宅的权力。 但实践中对于“生活必需品”含义很难界定,反映到具体执行中,执行官侵害了被执行人住宅权。 三是,执行标的不明确,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受到不必要的侵害。但实践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了达到执行财产的目的,执行官在执行受挫时,往往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侵害,对其人身进行拘留。 (二)从程序性角度看人权保障的现状 实体性权利在相关法律中构成了对被执行人权利的核心部分,而程序性权利构成了权利部分的软体部分。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执行人为了达到执行效果不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比如在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时或在执行之前也不发出执行通知书。还比如,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月”、“零点执行”等都是侵犯被执行人相关权利的,置被执行人的休息权于不顾。这些行为都具有程序瑕疵,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2、二、民事强制执行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民事执行除了应该实现债权人私权目标外,还应该能够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特性。具体来说: (一)人权保障是民事执行的中心目标 1.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人权。争议双方的当事人经过出示证据、法庭辩论、法庭质证,到法院的最终判决,最后法律文书上的判决生效。权利义务可谓已经已经清楚,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自动履行权利义务。 然而现实中发生的情况往往是很多债务人缺乏诚信,不主动履行其债务,民事强制执行设立的中心目的也是针对这一部分债务。法院在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过程,也是保障其人权不受侵犯的过程。 2.实现债权应以不侵害债务人权利为前提。实现债权是为了不损害债权人的权利,这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法理依据。同样在强制执行中,不能因为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而恣意践踏债务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法院在作出强制执行时应当以不侵犯被执行人的权利为原则,这也体现出保障人权思想贯穿强制执行的始终。 (二)人权保障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灵魂 1.权利人是否进行处分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与否。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权关系,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如果自愿放弃自己的权益,那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不必启动。国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权利,这也是对人权保障的一种体现。 2.移送强制执行的出发点也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强制执行应该以权利人是否进行强制申请为依据,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强制执行,其法理依据也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目前现有的强制执行制度框架下,有类案件很特殊,即法院执行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不必按照债权人的申请来执行。这类案件包括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法院不主动强制执行,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包括赡养费、扶养费等。国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基本人权,而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