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财付通等交易记录能否作为借贷的证据
1、【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7日,做餐饮的个体户梁涛因暂时的经济困难向熟人谭峰借款2000元,由于借款金额较小,双方又是熟人,因此两人没有签订书面借合同,甚至梁涛也没有打借条,谭峰采用便捷的支付宝转账形式向梁涛转款2000元,并在红包备注处载明“今借梁涛2000元,2015年9月17日”。 (注:此案例是作者根据身边一真实案例所编写,案例中的姓名系化名)
2、 第一,对于以网络支付平台交易记录体现的借款事实,法院可以依据合理判断,支持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请求。支付宝、财付通等交易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还需要尤其证据来辅助证明,须达到以下的证明力: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比如单凭本案中谭峰在用支付宝转账时,所备注的“今借梁涛2000元,2015年9月17日”这项信息不能说明梁涛向谭峰借钱的事实,不能合理排除其他事实的存在,贷款方谭峰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佐证借款事实的存在。
3、第二,本案中,从物质载体看,支付宝交易记录是电子数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同时它又依靠内容证据事实的证据,亦属于书证的一种。
4、【借款数额较大时需注意】 另外,如果涉及借款数额较大,法院会谨慎的审查: 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出借过程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有相关证据佐证事实等情况。 在利用支唉趸堤跏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借贷交易时,支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账户信息可以作为判断贷款人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以及是否有借贷能力的判别标准,同时,基于支付宝运作的规律,如果第三方平台交易是基于商业交换进行的连续性等价交易,那么这种判断标准应该是概括性的,只要从整体上看,支付宝的历史交易金额大于借款金额,那么就可以证明兑换出该笔资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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