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自备或租用一年以上用于接送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的7座以上的客车。核准载客人数少于7座的车型不作为校车使用。
2、机动车作为校车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吲溘活口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驾驶人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驾驶与校车所属准驾车型相同车辆1年以上,最近3年内交通违法记分未达12分,未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中负次要以上责任。 (五)租用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
3、第四条 优化乘车线路,方便学生乘车。鼓励公交方便地区的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第五条 学校明确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上报制度等。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4、第六条 对于租用校车的车辆所有人分别建立校车管理台帐制度,真实记录车辆安全维护、驾驶人、学生接送的情况。第七条 校车所有人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禁止车辆带故障呼鳏魇杰上路。第八条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工作,并设立管理人员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及行驶期间的安全,低年级乘坐的校车配备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前,管理人员查验校车安全状况、接送学生人数和驾驶人员状况。
5、第九条 校车接送学生及照管人员数量以校车标识牌核载人数为上限,不得超载。 校车配备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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