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规范:[2]数字及单位错误例析1
实际工作中,常发现许多红头文件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不规范,影响了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将常见的错误加以例析,以求引起写作同仁的重视和研究,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1.发文字号中发文年度的成份不完整如:“津政办发[95]×号”。发文年度是发文字号的组成部分,对文件的登记、存档、核查均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应把表年度的四个阿拉伯数字写完整,如:“津政办发[1995]×号”。
2.发文字号的顺序号累赘如:“津政发[1997]07号”。发文字号是高度简缩的,而顺序号是发文字号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是高度简缩的,若在顺序号有效数字前加“0”,无疑是画蛇添足,与发文字号的高度简缩性不协调;另外,因为国务院等权威性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中,现在一律直接写明实际有效的数字作为顺序号,如“7号”,按惯例,应以权威机关的写法为准。
3.公文标题中的年度误用汉字表示如:《关于报送一九九三年工作总结的报告》。按199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标题中的数字“一九九三”应改为阿拉伯数字,如《关于报送1993年工作总结的报告》。
4.层次结构的序码数使用不规范如:未按规定使用汉字或阿拉伯数字,或误用规定以外的层次表示法。《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所以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层次序数,而且为使公文不至于篇幅太长、层次太复杂,不可再用其它数码标注。
5.表概数的两个数字并列使用时误用阿拉伯数字或误用顿号隔开如:“3.4米”、“十五、六吨”。正确方法是表概数的两个数字要用汉字表示,并连·84·写,如:“三四米”、“十五六吨”。
6.概数语意重复如:“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大约500人左右”,“500人”是确数,变成概数只需保留“大约”、“左右”两词中的一个即可,否则就犯了用语重复累赘的毛病。
7.某些数字在正文中误用汉字表示如:“一九九七年”、“集资额达十万八千元”等,应改用阿拉伯数字:“1997年”、“集资额达10.8万元”。
8.某些数字在正文中误用阿拉伯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语句的数字应使用汉字,不能用阿拉伯数字,如“十滴水”、“八国联军”、“一二·九运动”、“八五计划”、“相差十万八千里”。
9.夏历及我国历史上各朝代年号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应改用汉字表示,且一般还应在朝代年号后加注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的相应的公历如:“农历八月十五日”不能写成“农历8月15日”,“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不能写成“清道光20年”。
10.中华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误用汉字表示,应改用阿拉伯数字如:“民国38年(1949年)”不能写成“民国三十八年”,“昭和17年”不能写成“昭和十七年”。
11.表示星期的数字误用阿拉伯数字,应改用汉字如“星期六”不能写成“星期6”。
12.涉及人物出生年月日的标注误用汉字表示,应改用阿拉伯数字如:鲁迅(1881.9.25——1936.10.19)。
13.引用时擅自改变原文的数字写法如“国议周字第十二号”不能因为发文字号的顺序号要用阿拉伯数字,而在引用时将其改为“国议周字第12号”,应尊重原来的写法;同样道理,引用法规中的章、节、条、款、项时亦不能随意改变原数字的写法。
14.误用阿拉伯数字来表叙汉语分数如“四分之三”不能写成“4分之3”。
15.误用汉字表示百分数、比数,应改用阿拉伯数字如“0.5%”不能写成“百分之零点五”;“3:1”不能写成“三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