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继承及户主变更
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你所说的使用权房应该是居住公房。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二棰很于秋条 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你和你爷爷奶奶的户口是在该房内,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爷爷去世以后,你就是该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进行协商,可以直接要求办理户主变更。变更承租人以后,即使以后再出租转让,所得收益均为你个人所有。
扩展资料: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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