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

2025-04-06 08:17:46

1、先判断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如果符合直接作废,不符合开具红字信息表。具体参照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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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具红字发票注意几种情形,是否抵扣、是否交付,开具方不一样。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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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形一:购买方已经申报抵扣,购买方可在税控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将红栓疠瑕愤字信息表对应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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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形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情形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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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红字信息表与红字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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