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数额的认定
1、从以往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数额的规定上,我们不难发现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越来越低,这也是是国家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的体现,究竟侵犯著作权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司法解释中。
2、字斤谯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行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完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由上可以看出,该《解释》对定罪数额的数额要求比较高,也就意味着法律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显然,该司法解释在199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降低了定罪数额,这无疑是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门槛,是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对上述规定做了改动,降低了相关数额,即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如此,还将单位定罪量刑标准按个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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