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延迟赔付时教大家如何处理退保

2025-04-21 18:19:37

2000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诺蝈胂叟保险期限自2000年2月4日0时起至2001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同日,华侨大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机动车辆先后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

2000年11月10日、27日保险公司通知华侨大厦,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限内有效,同时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费去向,提供证明。2000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57520.8元,并赔偿其所交保费的存款利息损失405.67元。2000年12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与华侨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作为特定的合同,已开始的保险责任不因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华侨大厦解除合同而消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费后,即依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至华侨大厦解除通知到达时止。据此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8份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应予退还。华侨大厦在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如认为丧失信赖利益,可随时解除合同。其未能及时行使解除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担。在华侨大厦未解除合同前,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华侨大厦要求保险公司退还8份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保险费及自缴纳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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