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内中国的以房养老政策还难以推行

2025-04-18 19:21:28

今天又看了篇关于以房禾孀嵛羟养老的小文,感触确实挺深的。一方面,就在几周之前,有数十位老人被“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的骗子们骗走了他们唯一的容身之所,有的老人最后只能靠投亲访友甚至租房来安身。另一方面,从官方的宣传上来说,以房养老政策还是非常好的。由此可见,在一段时间,中国的以房养老政策还难以推行。

1. “以房养老”政策的本质及所能实现的方式

关于难以推行的原因,法律小文会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讲解。现在先让我们来看看“以房养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根据“百度百科—以房养老”的解释,“以房养老”是指:依据拥有资源,利用住房寿命周期和老年住户生存余命的差异,对广大老年人拥有的巨大房产资源,尤其是人们死亡后住房尚余存的价值,通过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机制的融会以提前套现变现。可以看得出来,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更为优越的晚年生活。

但是,这种优渥的生活也是用自己房子的价值所提前换取的。而从可能的实现方式来说,笔者更加担心这种方式究竟能不能得到切实的利益。从实现的途径来看,可以分为售房养老、投房养老、异地养老、老年公寓养老、租房入院养老、以房自助养老、反向抵押贷款等等,大致可分为30种。但无论从哪种方式来说,都是以“透支”自住房屋的剩余价值为前提,来使房主的晚年能拥有较高的生活水平。从这点来说,“以房养老的模式”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就很容易出现问题。

2.我国的“以房养老政策”及现状

目前在中国,“以房养老”的方法是“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根据中国保监会(CIRC)在其于2014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中,明确指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实现途径”是将“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在段文字中,最让人担心的就是“抵押”两个字。什么是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编者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保监会所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出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实际上是“房主”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进行“贷款”的行为。虽然这种方式对于保险企业上来说是没有法律问题的,但是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其名下的房产可能会被“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导致房产灭失,对于房主来说可以说是巨大的损失。因此,中国的以房养老政策到今天依然是步履蹒跚。

3.我国的“以房养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治社会建设不完善导致违法分子有漏洞可钻。当然,上面说的“房产抵押会引起老年人的恐慌”是“以房养老政策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但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因为老百姓并不信任保险机构,本质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许多地方还有法制的漏洞。比如本文开头所提的“以防养老骗局”,就是打着“以房养老”名声借机敛财,这就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不完善所造成的。

(2).投保人退保可能会背负巨额债务甚至会灭失房产。再有一点,就是投保人退保的问题。当投保人退保的时候,如果“房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此时的房主来说,他不仅要付出金钱的代价,更可能要付出房子的代价。无论是背负巨额的债务,还是付出自己房子的代价,这些对于很多老年人是都是不可接受的。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拱手送人,在自己的老年时没有了属于自己的容身之所,这事搁谁心里能舒服的了?

(3).继承权的问题。保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而这条意见的漏洞就在于并没有考虑到房产继承者的利益。虽然在某款产品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虽然“继承人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处分抵押房屋前,通过偿还投保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相关费并支付赔偿金,赎回我们对抵押房屋的权益”,但这无疑是削弱了继承人的权益,甚至让继承人背上沉重的债务,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4.以房养老的养老手段还需拓宽思路

在本文中,笔者是以现阶段为题而写的。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现在的“养老难”的本质是由于大部分老年人在其年轻时,将其大部分或者全部的积蓄给了房子,导致自身老年生活水平下降。因此,养老的难题还需要从“如何提高年轻人的收入问题”下手才好,而并不是紧紧地盯着老百姓手里的房子。

当然了,从现阶段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到,“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之所以将试点期延长,就是为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以便早日解决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推动还要从“抵押”二字入手。只有将老百姓的后顾之忧解决了,他们才能积极的参与其中,而最后的结果应是双方均受益。

任驰

2017年9月19日完成

2017年9月21日上传到百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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