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21]时间条件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1、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防卫应具有适时性。注意: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具有紧迫性。例如,侵犯著作权罪、重婚罪、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也是不法侵害,但不具有紧迫性,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就意味着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此时可以正当防卫。在此之前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在此之后防卫属于事后防卫,都属于防卫不适时。
2、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时。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例如,甲在马路上守候,伺机抢劫行人,守候时不算抢劫着手,开始实施暴力时才算抢劫着手。
3、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注意1】财产犯罪的特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1]【注意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例如,在自己花房周围私拉电网,电死了小偷。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因为,第一,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对盗窃者使用致死手段,不具有相当性。【注意3】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例如,甲使用暴力抢劫乙,被乙打晕在地。乙为了教训甲,又将甲打成重伤。乙后面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1]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页。
4、意思条件这是指防卫人主观上要具有防卫意识。所谓防卫意识,是指防卫巅貅晌陔人意识到自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即以合法行为制止不法侵害)。防卫意识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喋笊脎脶某项合法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决意,防卫人具有明确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和动机。如果缺乏防卫认识,就谈不上防卫意志了。行为无价值:只具有客观即可。结果无价值:成立正当防卫,通说要求具有防卫意识,既要有防卫认识,也要有防卫意志。但理论上有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有防卫认识,不要求有防卫意志。行为人如果认识到有人在实施不法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形成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决意,缺乏明确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和动机,而只是因为惊愕、兴奋、激愤、恼羞成怒,甚至为了满足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情绪,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攻击。根据上述观点,这种攻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例如,某日,王某的女友被上司性骚扰,王某去跟该上司理论时,被上司打了一顿。王某落寞回家,在回家路上偶然看到有个歹徒正在强奸一位良家妇女。王某顿时激愤,心想:正没有出气的口子,碰上我算你倒霉,一定要教训你这种人渣。王某跑上前对歹徒一阵痛打,歹徒落荒而逃。王某有防卫认识,认识到歹徒在实施不法侵害,但缺乏防卫意志,不是出于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而是出于泄愤、出气、教训等动机。根据上述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根据通说,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观点二认为,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意识,即既不要求有防卫认识,也不要求有防卫意志。按照这种观点,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找律师网举例,例如,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这就叫偶然防卫。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一场不法侵害,但甲在主观上既没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乙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防卫意志(没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也即甲没有防卫意识。根据上述观点,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根据通说观点,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没有危害结果(经过法益衡量,结果是正当的),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通说观点,以下三种情形,由于缺乏防卫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1)偶然防卫。如上述案例分析。(2)防卫挑拨。这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3)相互斗殴。这是指甲、乙都出于不法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结论:因为双方都是不正对不正,所以甲、乙都不成立正当防卫。例外:甲已经停止、求饶或逃跑,乙仍继续侵害,甲可以正当防卫。
5、对象条件这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里的本人包括共同犯罪人,但是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共犯人。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丙不对乙防卫,而是离开现场来到甲的家里,看到甲正在喝茶,将甲打成重伤。丙不成立正当防卫。关于防卫对象,存在以下特殊情形:(1)侵害人利用第三人财物。例如,甲将王某的珍贵花瓶砸向乙的头部,乙情急之下用木棒挡开,导致花瓶破碎。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存在争议。乙对王某造成的损失结果应归责于甲。因此,只需要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而造成的损害结果均应由甲承担。(2)防卫人利用第三人财物。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甲追杀乙,乙情急之下迫不得已用王某的珍贵花瓶反击,导致花瓶破碎。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是紧急避险。由于乙的紧急避险是由甲的追杀引起的,所以应由甲来承担损毁花瓶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是以乙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条件为前提。(3)防卫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例如,甲追杀乙,乙用自己的花瓶反击,花瓶偶尔砸中了行人王某,导致重伤。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是什么,理论上存在争议。观点一,认为是正当防卫。理由是整体看待,既然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也附带认为是正当防卫。这种观点的问题是,因为对王某是正当防卫,王某就必须忍受,而不能反击。这不合理。观点二,认为是假想防卫。理由是王某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却对王某实施了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如果有过失,定过失犯罪;如果是意外事件,就无罪。这种观点的问题是,乙的防卫目标就不是王某,主观上也没有认识到王某有“不法侵害行为”,谈不上对王某假想防卫。观点三,认为是紧急避险。理由是乙面临不法侵害时,迫不得已将风险转嫁给王某,属于紧急避险。这种观点的问题是,当时乙并没有避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