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诉前临时措施中律师实务作用的探索
1、首先应当肯定,诉前临时措施无疑是为了重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力,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及时防止侵权行为造成更大损失而发挥的积极作用。找律师网解释但在办案实际中,化干戈为玉帛,变对手为伙伴,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产生正面效应,由对抗状态转为合作情形也会随机出现,我们应当抛弃固有的非敌即友、诉讼决定结果的思维模式,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谋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取得双赢效果的结局上,发挥协调功能和撮合作用,使诉前临时措施成为纠纷解决的助推力量和对抗化解的有效措施,也成为权利人“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选项方法,同时给被申请人创造“不打不相识”的机会,进而使对手发展成为合作的伙伴。
2、曾办理过的案件证明,律师在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例如,上海现在已成为国际会展中心,在会展期间,每年多次发生申请人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醑穿哩侬对被申请人予以撤展的案件,其中也会发生一些临时措施的错误申请。建议在未明确被申请人具备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和一系列生产销售证据,承诺如明确法律责任后愿意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法院应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从事会展民事行为。当然已有明确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是恶意侵权则不属此列。2011年夏季上海举办了大型国际商品展销会,有一家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在展会上发现外地一家大型国营企业仿冒了类似该企业的毛巾、浴巾系列图案的专利商品,展销门面很大,中外订单客户盈门,由于该企业陷入资金困境,已无能力延续生产。笔者得到该企业的法律求援后,首先提请该企业申请法院诉前临时措施,并发出律师函,不料在法院临时措施未批准实施前,这家大型国企主动找上门来,要求合作,表示已有国内外诸多订单,企业也有大型生产设备,展出的毛巾、浴巾系列商品虽与该企业有所雷同,但属于独立设计不属仿冒,如能合作可以商谈条件,经过多次谈判双方终于达成了销售分成协议,该企业也将闲置的系列毛巾、浴巾图案专利商品,允许有偿转让生产,该企业每年可得到可观的利润分成,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3、在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阶段,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侵权物品或复制侵权物品的设备,作价转让给被侵权人,以免除或抵扣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和标的;或是在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以相当于许可费的赔偿金代替销毁侵权设备的价格。法律猫指达成调解后,权利人可作撤销诉前临时措施申请。在知识产权领域,当未向法院起诉前或在申请诉前临时措施阶段,权利人基于维权成本和其他原因与侵权人私下达成和解,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就像闯红灯者侥幸逃过处罚一样,法律也无法干预,那么在未明确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借鉴德国“假扣押”的概念,我们是否可以在实体上设计“假和解”的方式,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阶段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法院审核后予以有限或全部准许,法院的责任在于审核这种和解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