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分析司考试题系列10
1、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表述一:属于选择之债。现分析如下: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一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乙、丙只有保证责任。债的履行标的就只有一种,因此,不是选择之债。该表述错误。
3、表述二:属于连带之债。现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沾咎悉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乙公司与丙公司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但是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人。该表述正确。
4、表述三:属于按份之债。现分析如下: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乙公司与丙公司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因此,该表述错误。
5、表述四:.属于多数人之债。现分析如下: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2人或2人以上的债。很显然,丙公司、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是两个独立的债,谈不上属于多数人之债。该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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