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2025-04-11 09:43:07

1、选煤厂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一)选煤厂生产能力主要核定以下系统环节能力,取其最小环节能力为选煤厂的核定生产能力;1.原煤、产品煤运输(主要输送设备)系统能力;2.除杂、筛分、破碎系统能力;3.选煤环节(跳汰、重介、浮选、其他选煤方法)能力;4.排矸环节(动筛跳汰、重介斜轮、选择性破碎机、风力干选等)能力;5.原煤、产品煤储存(储煤场、贮煤仓)与装车外运系统能力;6、煤泥处理回收系统能力。

2、(二)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按以下规定选取:1、矿井型选煤厂原煤受煤至原煤仓(场)设备处理能力应与矿井最大提升(煤)能力一致。2、群矿选煤厂由车辆运输来煤时,受煤坑至原煤仓(场)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取1.30~1.50。3、在原煤仓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在额定小时能力的基础上,煤流系统取1.15,煤泥水系统取1.25。

3、(三)核定选煤厂系统环节能力时,若设备实测能力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设备实测能力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实测能力为准。

4、(四)选煤厂系统环节能力以实际生产设施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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