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160元

2025-03-18 18:51:43

1、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梓脶阗擗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注:特殊环境津贴、加班工资、社保个人部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2、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3、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4、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甾鞘粝霆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肠柢肯垴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5、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6、 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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