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生产企业认定中的收入总额如何界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摒蛲照燔号)第二条规定: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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