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转让股权,需要配偶同意吗

2025-04-12 06:40:02

1、从我们的实践操作来看,这个问题酋篚靶高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即夫妻公司)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贵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因此,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来力,无须经过配偶一方的同意和确认。

2、二、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股权登记在该夫或妻一人名下此种情形下,对于转让方配偶提出的疣泉盎钔股权转让未吲溘活口经其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请理由,法院一般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因此,只要转让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是适格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无须经过配偶一方的同意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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